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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6 15: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 1150071830 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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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建
  設發展需要,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


三、公共債務依舉借期間之長短,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及一年以上
    之公共債務。


四、為調節庫款收支,本府得舉借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
    前項債務種類及舉借方式如下︰  
    (一)短期借款:本府得視庫款調度需要,適時向金融機構辦理舉借及
         償還等相關事宜。舉借時應公開徵詢金融機構報價,以底價內利
         率最低者為簽約對象。利率最低者若有二家以上,則再比減價。
         比減價後利率仍相同時,由本府抽籤決定。若無金融機構報價時
         ,則另尋金融機構議價。 
   (二)透支:  
      1、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應以市庫代理銀行為對象
         ,並以契約方式為之。
      2、市庫總存款戶之存款不足支付時,市庫代理銀行應即於簽訂之透
         支額度內撥款因應,以維市政正常運作。市庫總存款戶有存款時
         ,則逕予轉帳抵償已透支之金額。
      3、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市庫代理銀行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支。
      4、透支契約應報財政部備查。
   (三)其他:其他不屬前兩款之債務種類,其作業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一項債限額度為年度未償債務餘額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
  之比率,應受公共債務法之規範。


五、為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及彌補歲入歲出差短,本府得舉借一年以上之公
    共債務。 
  前項債務舉借方式及期限如下:
  (一)舉借方式:向金融機構借款。舉借時應公開徵詢金融機構報價,
     以底價內利率最低者為簽約對象。利率最低者若有二家以上,則
     再比減價。比減價後利率仍相同時,由本府抽籤決定。若無金融
     機構報價時,則另尋金融機構議價。  
  (二)舉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債限額度為年度累計未償餘額預算數(存量債限)及每年度舉債
  額度(流量債限),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應受公
  共債務法之規範。


六、本府每年應編列足額預算以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


七、為強化債務管理,本府應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編列債務之還本,並得審視
  歲入執行狀況,於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


八、本府簽訂之各項公共債務舉借契約,應依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函送審
  計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