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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090119037 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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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為使本市各市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含幼兒園)特
    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俾利各校課務之編排,特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特教班
    (指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特
    教班(指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優資源班、藝術才能類資優班)。


三、學校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得置特教組長一人,不同類別特
    教班各達三班以上者得分別增置該類別特教組長一人;特教組長之資
    格以特殊教育合格教師,具有實際特殊教育教學經驗或曾擔任相關行
    政職務者為優先。


四、新竹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含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
    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


五、各校應依本要點附表規定自行依學校實際現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
    授課節數,集中式特教班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
    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若各
    校編排授課節數有特殊情況,應專案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各類特教班國小(含幼兒園)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及高中每班編
    制教師三人。特教班教師依法應進用合格特教教師,並以專任為原則
    。


七、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教組長為優先,但若因特殊原因需兼任其他行政
    職務時,應報本府核定,且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其擔任組長所
    酌減節數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
    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特教學生之受教權原則下,其授課節數
    得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