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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港埠衛生安全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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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劃、協調及執行新竹市漁港區域衛生管制事項,維護入出本市漁
    港衛生安全,防範傳染病移入或傳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港埠衛生安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各單位研訂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含括衛生安全事件之協調及特殊
      傳染病事件之因應。
(二)確保漁港區域貨物、漁貨裝卸作業程序之衛生安全。建立漁港地區
      及交通工具衛生安全事件通報及處理機制。
(三)督導漁港區域漁船、漁貨直銷中心業者維護環境衛生安全,以及污
      染物、排泄物和其他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質之清除處理。
(四)訂定及執行漁港區域病媒管制計畫。
(五)維護漁港區域環境及飲食衛生安全。
(六)協調漁港各單位監督工作人員健康情形。
(七)辦理漁港區域入出人員衛生安全教育宣導事項。
(八)因應衛生安全事件,確保漁港區域入出人員之健康及安全。
(九)提供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病病患妥適醫療照護及後送就醫服務。
(十)其他配合辦理漁港區域傳染病防治及邊境檢疫管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新竹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機關(單位
    )人員聘派兼之:  
(一)新竹區漁會。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四岸巡大隊。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二海巡隊。
(四)新竹市警察局。  
(五)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六)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七)新竹市消防局。
(八)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
(九)國軍新竹地區醫院。
(十)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十一)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
(十二)南門綜合醫院。
    前項委員依其所代表之單位,業務分工如附權責分工表。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衛生局疾管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代表機關
    (單位)出任委員者,如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表出席
    ,並得參與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列
    席。


五、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函文各相關機關(單位)俾利協調、督導本市漁港
    各相關機關及業者負責或配合執行相關措施。


六、本小組會務所需及相關人員之出席、交通費用,由新竹市衛生局港埠
    衛生管理計畫相關項目支應。    
    執行本小組各項任務所需經費,由各業務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