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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037900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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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管理維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寬頻管道,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工務處(以下簡稱工務處)。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寬頻管道,指本府興建提供固定網路通信業者、有線電視
業者、行動通訊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及政府機關(單位)佈設光纖(含
接續或引出之必要設施物)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非光纖纜線(如號誌纜線
、路燈纜線等)之管道。
本自治條例所稱使用單位,指寬頻管道租用業者及政府各使用機關(單位
)。


第 4 條
業者申請租用寬頻管道,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三份。
二、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有線電視營運許可證或固網特許執照或建設許可
    證影本三份(申請時需出示正本供稽核)。
三、佈設路線圖乙式三份,應詳實標繪申請鋪設路段位置,並標註佈設長
    度及提供指定格式電子檔乙份。


第 5 條
租用寬頻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租用寬頻管道以每一管中管為單位,並應單獨租用。
二、使用單位租用寬頻管道後不得分租或轉租其他業者。
三、經核准鋪設於寬頻管道之纜線,應於每座人手孔處清晰標示使用單位
    名稱、核准字號及核准期限。
四、租用期間,本府因公共工程需要得於三個月前通知使用單位遷移,使
    用單位應即配合,未能配合者本府得派員清除,如有損失其費用由使
    用單位自行負擔。
五、寬頻管道租用以一年為期限,續租時應檢附前條之各項文件,於租用
    期限屆滿二個月前提出申請,未續約者應限期回復原狀。
六、使用寬頻管道應不得影響其他使用單位之公平使用。


第 6 條
寬頻管道租金及保證金之收取及調整規定如下:
一、寬頻管道租金之收取對象以業者為限。
二、寬頻管道租金每一管中管每月每公尺租金為新臺幣二點二五元,不足
    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不足一公尺以一公尺計。
三、租用寬頻管道之保證金數額,以其四個月之租金費用計。
四、租金及保證金應於契約簽定後一周內繳清。使用單位於租用期間內欲
    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府,本府於使用單位自行遷除後三個
    月內,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及保證金。
五、本府得視物價或其他外部因素檢討租金費率,送議會審議通過調整;
    新租金費率於公告滿六個月後實施。


第 7 條
申請租用案件經核准者,由本府通知使用單位限期簽定租用契約,逾期視
同使用單位棄權。


第 8 條
使用單位如需佈設、維修、清理寬頻管道纜線或相關設施時,應向本府提
出申請,經核准後,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之使用單位,並副知其他使用
單位,俾利派員巡勘檢查以維各管道纜線之安全。


第 9 條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驗收合格後,工務處應至少每年二次執行全面性人手孔
、管道及引上管等之查巡檢修。
使用單位於使用寬頻管道前之所有寬頻管道構造物,其巡勘維修權責均屬
本府,使用後所置入之纜線及相關非公有之設備、附件等,其巡勘維修均
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遇其他管線或排水溝修築、路面刨除維修或道路拓寬等工程,有影響寬頻
管道結構體安全之虞時,應由工務處主動派員在上述工程路段執行不定期
巡檢,必要時應辦理會勘,釐清權責,作成紀錄備查。
使用單位應依「寬頻管道巡勘查檢維修作業流程」及「寬頻管道受損維修
流程」,建置相關管制書表,違者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得終止契約,並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自行負擔,其已繳之租
金及保證金,予以沒收。


第 10 條
使用寬頻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規使用,本府得令使用單位限期
改善或回復原狀,逾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一、於寬頻管道內鋪設未經申請核准之任何物品。
二、未向本府申請核准完成必要租用程序,即於寬頻管道內鋪設任何纜線
    或物品者。
三、租用契約因故已失其效力者。
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一年內累計達三次或情節重大者,本府得一年內不受
理該使用單位之租用申請。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 12 條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之路段,依據新竹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該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各暫掛纜線應自該路
段寬頻管道開始接受申請租用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拆遷,逾期未完成者,
本府得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該纜線單位自行負擔。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