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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08007188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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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祕書長兼任,其餘成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
(一)老人代表。
(二)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三)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成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三款民間相關機構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且經本府最近
    一次評鑑為乙等以上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互推後,由市長聘任之。
    第一項第三款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且從事老人福
    利、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互推後,由市長聘任之。
    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成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
    成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要點修正前原任成員之任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科長擔
    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七、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派聘之成員
    ,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小組非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
    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