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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台鐵新竹內灣支線捷運化新莊車站週邊土地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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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台鐵新竹內灣支線捷運化
    新莊車站週邊土地(以下簡稱本區)區段徵收,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在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下領回抵價地,特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
    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經報奉內政部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以內授
    中辦地字第○九八○七二三八四二號函核准抵價地比例為徵收土地總
    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以規劃整理後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三、本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
      經本府審定准予發給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
      權利價值,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
      百一十九條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及領回抵價地面積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
      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分別計算後所得之數額,以作為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計算基準及差額地價領繳依據。原土地
      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1.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徵收土地面積x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
        廓面積x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x(A規劃供抵價地
        分配之總面積)。
      3.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 1)=Vx該土地
        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V 1)該領回土地之評
        定單位地價。
(三)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成
      共識,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共同參與抵價地分配作業,並於規
      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核准者。
(四)最小分配面積
      指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依開發目的、實際作
      業需要及合理建築使用,考量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都
      市設計理念及建築管理相關法規等,並參酌一般建築習慣後,依各
      分配街廓(區塊)之條件差異所分別訂定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所有抵價地分配街廓中,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
      後評定地價所得最小價額。本府得視規劃供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
      價地街廓(區塊)條件,建議原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適當最
      小權利價值。
(六)第一宗或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為符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解決
      部分街廓(區塊)形勢不整問題,並參酌最小分配面積訂定原則,
      另劃設合於通常利用之足夠面寬、面積之街角地或分配區塊,依各
      分配區塊配地方向,其首末分別劃設為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該
      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
      得之價額為其所需權利價值。


     第二章  配地作業程序及方法
四、抵價地分配作業程序
(一)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二)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之申請。
(三)抵價地分配抽籤作業:
      1.公開抽人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分配籤序選配土地。
(四)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配結
      果清冊。
(五)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六)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地籍測量、釘樁及交地。
(八)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五、本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檢送下列
    資料供原土地所有權人抽籤配地之參考: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自行合併分配申請書。
(四)請求協調合併分配申請書。
(五)抵價地分配街廓圖表(載明各分配區塊之分配面積、分配方向、區
      段徵收後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第一宗或最後一
      宗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六、合併分配申請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如小於所有分配區塊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
      權人申請自行合併分配,申請時應檢附自行合併分配申請書及印鑑
      證明;無法自行協議合併分配者,可於規定期限內檢附請求協調合
      併分配申請書及印鑑證明向本府申請協調合併。未於規定期限內自
      行合併或申請請求協調合併,或經本府協調後仍未達成合併分配者
      ,或未按規定日期參加協調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擬選擇分配區塊最小分
      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亦得申請合併分配。
(三)合併分配申請書內個人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
      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
      得超過六位數,其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於 1。


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所有分配區塊中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或申請合併分配經審核通過者,由本府訂期通知
    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八、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單獨分配者:
      1.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私章親自參加抽籤及
        土地分配作業。
      2.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抽籤及分配土地作
        業,代理人應攜帶本人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私章、委
        託書(加蓋土地所有權人印鑑章)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二)合併分配者:
      1.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提出代表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正本及私章親自參加抽籤及土地分配作業。
      2.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可委託代理人辦理抽籤及土地分配
        作業,代理人應出具本人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私章、
        委託書(加蓋代表人印鑑章)與代表人之印鑑證明。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繼承其權
      利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准予更名或由繼承人推派代表一人,參加抽籤
      及土地分配作業:
      1.繼承系統表(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
      3.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推派代表之同意書。
      5.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6.其他文件。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領回抵價地分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分配區
      塊方式辦理。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抽籤戶)應依本府
      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辦理人序籤及土地分配籤抽籤,並由到
      場抽籤戶推舉一人擔任監籤人員。人序籤及土地分配籤抽籤結果由
      本府當場張貼。
      1.人序籤:由抽籤戶依申領抵價地收件號為歸戶號之前後順序抽出
        人序籤,以確定抽土地分配籤之順序,合併分配者以代表人之收
        件號為歸戶號。
      2.土地分配籤:由抽籤戶依人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
        分配土地之順序。
(三)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者,或未依第
      八點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經核准者,視為未到場,由監籤人員代為抽
      籤,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異議。


十、配地作業
(一)由本府通知各抽籤戶按排定日期時間辦理土地分配。
(二)抽籤戶應依通知時間、地點,攜帶第八點規定文件辦理報到,參加
      配地。
(三)抽籤戶依本府劃定之分配區塊自行選擇配地時,應依分配區塊配地
      方向(於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上,以箭頭表示)依序選定,亦即
      先順序之抽籤戶配定後,後順序選擇同一分配區塊之抽籤戶應緊接
      著前者之地界依配地進行方向繼續分配,不得跳配。
(四)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或未依第八點備齊應備文件者,由次一順
      序分配戶繼續配地。
      遲到之抽籤戶到場或補齊應備文件後,應即向本府工作人員辦理報
      到,但應俟依序配地之抽籤戶全部完成配地後,再按報到先後順序
      補辦土地分配。
(五)抽籤戶選擇分配土地之位置為街角地第一宗土地,其應領抵價地之
      權利價值不得小於該分配區塊街角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
(六)抽籤戶得將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二個以上分配區塊配
      地。但於各分配區塊攤配之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均不可小於該分
      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七)抽籤戶選擇分配時,依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尚有土地可供分配者
      ,應於可分配區塊中選擇分配,但若因小於選擇分配區塊之第一宗
      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致暫時無法分配者,得保留其配地順位,
      並依本點第八款規定辦理。
(八)抽籤戶依前款規定暫予保留配地順位者,應於有分配區塊可供選擇
      分配時,立即進行分配,不得繼續保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保
      留分配,則依原配地順序先後辦理分配。
(九)抽籤戶所選擇之抵價地位置經本府審核確定後,當場由工作人員依
      抽籤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除以所選分配區塊評定區段徵收後
      地價,計算其應領抵價地面積,並由抽籤戶當場確認核章;未認章
      者其進行之配地作業均屬無效,視為未到場參加配地,依本點第十
      款規定辦理。
(十)抽籤戶未依本府指定時間參加配地者,應俟指定配地時間結束後,
      再依本府通知時間,按原土地分配籤順序先後,就剩餘土地選擇配
      地。抽籤戶如仍未依通知時間參加配地,則由本府逕為指配。
(十一)抽籤戶選擇分配區塊時,如該分配區塊剩餘土地不足予供分配,
        抽籤戶除可依本點第六款規定選擇二個以上分配區塊配地外,亦
        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改選其他足夠分配之區塊辦理配地。
        2.要求該分配區塊剩餘土地全部分配予該抽籤戶,抽籤戶剩餘未
          分配之權利價值再選擇其他可供分配之區塊辦理配地,至抽籤
          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為止;如抽籤戶剩餘未
          分配之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餘可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
          利價值時,抽籤戶可選擇於下次配地作業時,再與其他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放棄下次配地,改由本府依土地徵收
          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剩餘之權利價值折算成原徵收
          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二)抽籤戶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擇分配區塊時,如因其全部應領抵價
        地之權利價值或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餘可分配區塊之
        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抽籤戶可選擇於下次配地作業時,
        再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抽籤戶如放棄參加下次配
        地或最後一梯次配地仍無法達成合併分配之目的時,由本府依土
        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剩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折
        算成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一、調整分配
  (一)每一分配區塊土地分配至剩餘土地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時,本
        府得將該剩餘土地一併增配予該分配區塊最後分配之抽籤戶,並
        由該抽籤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該分配區塊評定
        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抽籤戶拒絕接受時,應放棄於該
        分配區塊配地,另外選擇其他分配區塊辦理配地。
  (二)每一分配區塊分配至發生剩餘土地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上,而小
        於該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時,本府應先將剩餘土地面積調整至
        大於或等於該分配區塊最後一宗土地可建築之面積後,再將其餘
        面積分配予抽籤戶。惟上揭調整最後一宗土地面積後剩餘土地面
        積小於該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或抽籤戶拒絕接受時,應放棄於
        該分配區塊配地,另外選擇其他分配區塊配地。


十二、每次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由本府訂期通知當次配地作業中,尚有剩
      餘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餘可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
      需權利價值而未能配得抵價地之抽籤戶,就分配剩餘土地辦理下次
      配地作業,其作業程序與方法同第一次配地規定,直到全部抽籤戶
      完成配地程序或依規定發給現金補償為止。


十三、依本要點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本府應於抵價
      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


十四、保留分配
  (一)保留分配位置,限已向本府申請並經核准在案者為限,且未經核
        准不得撤回或拒絕該保留分配,面積由本府測量後確定之。不開
        放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選配。
  (二)核准保留分配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1.申請人權利價值如不足分配保留分配位置面積,應繳納差額地
          價。
        2.若指配於保留分配位置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且不足最小分配
          面積,應自行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放棄分配
          ,並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剩餘之
          權利價值折算成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第三章  配地後之處理
十五、公告、通知、地籍測量及產權登記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本府應將土地分配結果圖冊公告於本府、本
        市東區區公所、本市新莊里里辦公處及本市地政事務所三十日,
        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本府應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辦理地籍測量,並於地籍測
        量、釘樁及交地完竣後,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及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三)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抵
        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
        利人於規定期限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
        內容,送交本府於辦理抵價地登記時,同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如期提出重新設定抵押權之內容
        者,暫不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
  (四)本府於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前,如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
        ,繼承人得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
        記;經本府核准者,由本府逕行囑託登記並通知稅捐機關。


十六、差額地價之繳納或發給
  (一)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以辦理地籍測量後土地登記之
        面積為準,其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或小於應領回抵價地之
        面積時,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區段徵收後評定
        地價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
        ,本府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


十七、釘樁及交地
  (一)本府辦理地籍測量時,應於現場測釘各宗地界樁。
  (二)本府於測釘各宗地界樁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按指定時間,親自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提出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
        件及印章,到場點交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時間到場,亦
        未委託代理人到場點交土地者,自指定交地之次日起,視同已完
        成土地點交,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負保管土地責任,如有遭人占用
        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十八、本要點所定書、表及圖說,由本府另定之。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並至本區抵價土地所有權登記完成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