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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15462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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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事項如下: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私立學校設立特殊教育班者。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學校(班)。
四、辦理前三款之一或各項特殊教育相關方案之已核准立案社會福利機構
    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 3 條
民間團體辦理前條所列特殊教育事項,應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獎助: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相關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 4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前條民間團體申請獎助事項,必要時得邀
集學者專家、教育、社政、衛生、勞政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第 5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助
辦理情形;其成效績優者,予以公開表揚獎勵。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追回獎助經費外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第 6 條
本府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所需之經費,按每年之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辦
理。
前項編列之預算應優先獎助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者。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