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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交管字第1070173227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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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
    特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二)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三)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四)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五)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
      違規事項)。
(六)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七)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八)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業務編組及各組業務職掌: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執行祕書一人,由交通處長兼任,本會報祕書業務由交通處
      承辦。
(二)本會報共設置管考與秘書組、執法組、工務組、監理組、教育組、
      宣導組等六個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名,各小組成員及業
      務職掌如附表。


四、會議出席人員:
(一)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二)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組長,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派員列席指導;以
      及轄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衛生、工(
      公)會以及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本府財政處及主計
      處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三)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會報委員,並列席會議。


五、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行及督導等所需經費
    ,如有關單位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經費
    由本市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編列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