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交規字第1140110280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與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並加強促進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特設置新竹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
    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二)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三)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四)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五)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
   違規事項)。
(六)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七)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八)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九)加強事故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三、本會報業務編組及各組業務職掌: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執行祕書一人,由交通處處長兼任,本會報祕書業務由交通處辦
   理。
(二)本會報設置綜合管考組、執法組、工程組、監理組、教育組、宣導
   組,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名,各小組成員及業務職掌如附表。


四、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由召集
  人為主席,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組長,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交
  通部、內政部警政署派員列席指導;以及轄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
  民營運輸、工程、環保、衛生、工(公)會、各區公所及本府相關單
  位派代表列席。
  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會報委員,並出席會議。
  本會報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五、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行及督導等所需
  經費,如有關單位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
  經費由新竹市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編列
  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