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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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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監視錄影
    系統設置管理,以維護治安及交通秩序,並兼顧人民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警察局,監視錄影系統設置機關為本府及
    所屬機關、學校。
    主管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驗及調閱事項交由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


三、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係指由設置機關裝設於新竹市(以下簡稱
    本市)轄內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監視錄影設備。
    民間捐贈設置之監視錄影系統,比照本要點辦理。
    設置機關應於設置地點標示使人知悉或提醒注意之標語。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及管理,除其內部監視、
    車流監控、災害防救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監視錄影系統應設置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偏僻巷弄及
    其他公共安全上有需要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六、監視錄影系統之裝設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場所。但經主管機關及
    場所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裝設完成之監視錄影系統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監控處所
    或範圍。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設置監視錄影系統,應經主管機關之同意。


八、申請設置監視錄影系統,應檢附下列資料,向設置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主機相容線路之平
      面圖、配置圖說。
(三)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九、設置機關依前點之規定,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二週內,提報主管機
    關,邀集本府相關單位(機關)組成聯合勘查小組,經勘查同意後設
    置。
    前項勘查得通知裝設地點里長或使用單位會勘或到場說明。


十、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完成後,設置機關應函請主管機關查核,經主管機
    關審查符合設計圖說後同意使用。


十一、申請裝設後,監視錄影系統設備之保管,應由設置機關指定保管單
      位及保管人。


十二、監視錄影系統之攝影機、機體及管線附掛地點及方式,應事先取得
      所有權人及管理單位同意。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應取得合法電源,並加裝電路保護設備,所需電
      費由設置機關或保管單位負擔。


十三、監視錄影系統應全日攝錄,其資料檔案,保管單位(保管人)應妥
      善保管,保管期限至少為三十日。
      公務機關運用監視錄影系統蒐集之資料檔案,應設專簿登記以備查
      考。


十四、主管機關及設置機關得隨時檢查監視錄影系統運作及資料檔案保存
      情形,保管單位(保管人)不得拒絕。
      前項資料檔案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及複製。


十五、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以外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
      開法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指明特定時段,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向保管單位(保管人)調閱或複製。
      因應維護治安、交通重大緊急必要,不及依前項規定申請時,得向
      主管機關報備後,由申請人報請當地警察派出所派員會同調閱。但
      應補辦申請手續。


十六、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督促限期改善
      而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設置機關、保管單位、保管人停止使
      用:
  (一)擅自變更監視系統設置地點者。
  (二)擅自將攝錄影音檔案提供他人調閱、複製者。
  (三)未善盡管理責任,致使攝錄之影音模糊不清。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十七、私人或團體捐贈監視錄影系統經費,不得指定特定地點或數量。但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捐款限用於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維護及管理費用。
      第一項捐贈以本府為受贈機關,交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運用。


十八、本要點實施前已設置之監視錄影系統,應於本要點施行一年內,向
      主管機關報備,未經報備者不得使用。


十九、本要點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