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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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類別 │單位 │單價新台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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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五層以下 │平方公尺│五、二○○ │
│骨 ├───────┼────┼────────┤
│或 │六至十層 │平方公尺│六、二○○ │
│鋼 ├───────┼────┼────────┤
│筋 │十一至十五層 │平方公尺│九、○○○ │
│混 ├───────┼────┼────────┤
│凝 │十六至二十層 │平方公尺│九、六○○ │
│土 ├───────┼────┼────────┤
│構 │二十一層以上 │平方公尺│一○、七○○ │
│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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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平方公尺│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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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造、木造、石造 │平方公尺│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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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有牆 │平方公尺│三、六○○ │
│鐵 ├───────┼────┼────────┤
│造 │無牆 │平方公尺│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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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 │高度三公尺以下│平方公尺│一、○○○ │
│牆 ├───────┼────┼────────┤
│ │高度超過三公尺│平方公尺│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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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