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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道路公有路燈認養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008482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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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地方民間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
共同參與地方建設,減輕市庫負擔,推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道
路公有路燈認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寺廟、公司行號或個人熱心公益者,皆可
參與申請認養本市轄區道路公有路燈。


第 3 條
認養人(單位)得按路燈編號或按道路路段巷弄自由選擇認養。
前項認養應簽訂認養契約。


第 4 條
路燈認養期間以年為單位至少一年,並得一次認養數年,期滿得重新辦理
認養。


第 5 條
同一盞路燈多方均表達有認養意願時,以先登記者優先認養;已獲認養之
路燈,不得重複認養。


第 6 條
每年每盞路燈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整,雙燈式路燈費用以貳盞計算,認養
者應一次繳清認養期間費用,並由本府開立收據,供認養者收執。


第 7 條
路燈認養款項悉數繳入市庫,並透過納入預算方式專款專用,統籌支應本
市路燈電費、路燈維護及其相關費用支出。


第 8 條
經認養之公有路燈,本府得依認養者意願,於各盞、路段或區域路燈適當
位置標示路燈認養者名稱,以表彰其熱心公益義行。
前項標示方式及規格,由本府另訂之。


第 9 條
經認養之路燈,於認養期間因本府道路等相關工程施工或其他因素需要,
辦理路燈遷移或拆除時,本府得通知認養人另擇其他認養地點。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