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新竹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收入。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新竹市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教育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教育資產支出。
十、其他教育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納入新竹市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循環運用。
。
第 8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