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校名統稱為新竹市立某某高級中
學。
第 3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圖書館。
第 4 條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委員由校
長就各處(室、館)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 5 條
高級中學處、館及委員會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一至十九班者,設教學組、 註冊組、設備組及資訊教育組
;二十至三十九班者, 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教育組及
實驗研究組;四十班以上者, 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教
育組、實驗研究組及實習就業輔導組。
二、學生事務處:一至十九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及體育衛生組;
二十至三十九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及衛生保健
組;四十班以上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組及社
團活動組。
三、總務處:一至十九班者,設庶務組;二十班以上者,設文書組、庶務
組及出納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二十班以上者,設輔導組及資料組;設特殊教育班
級者,依其設置類別班級數達三班以上者,增設該類別教育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設採
編組及讀者服務組。
六、設有職業學程而未設實習就業輔導組者,得視需要於適當處設實習輔
導組。
第 6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者,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
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任、組員及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
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師及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師:
(一)中一至中三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至多七人;
中四至中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一人。
(二)特殊教育班及教育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兼任處(室、館)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三至五人。
(四)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五)兼行政職務人員: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2.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及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及輔導
工作委員會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餘均
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3.每滿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
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之。
4.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規定辦理
。
二、職員: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二)主任:圖書館置主任一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遴選具有專業知
能之人員擔任之,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三)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十班,增置一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用之。
(四)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五)技士、管理員: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設置。
第 9 條
高級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表,由高級中學擬定,報請新竹市政府核定。本規
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補習或進修學校,相關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辦理
。
第 11 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訂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