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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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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申請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之審
    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三個月內戶籍登記謄本。
(二)興建農舍用地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最近六個月內之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證明。
(四)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當年度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清單上所有房
      屋使用執照影本。
(五)切結無自用農舍及申請之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
      舍計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六)集村興建農舍起造人共同協議書。
(七)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屬共同持有者,起造人應出具該宗農
      業用地其他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及切結放棄該宗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之權利。
(八)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或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屬林業用
      地者,起造人應出具森林登記證明文件。
(九)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起造人應出具經
      水土保持技師開立之農業用地平均坡度證明文件。
(十)應提供行政區域圖及五千分之一航照圖(影本),並標示申請基地
      坐落位置範圍、地號。
(十一)非位於新竹市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
    距離或限制開發區域內之證明文件。
(十二)建築配置圖。
(十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十四)查詢是否位經經濟部依自來水法公告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證
        明文件。
(十五)建築線指示圖。
(十六)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審查程序如下:
(一)先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辦理初審。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如有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逕行否准。
(二)初審通過後三十日內,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
      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實地會勘,以確認土地實際位置及現況。
(三)實地會勘通過者,三十日內核發同意之證明文件。  
      實地會勘未通過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辦理補正,逾期未補正
      ,駁回其申請案件;如有正當理由,得請求展延補正期間三十日,
      並以一次為限。不能補正者,申請案件逕予駁回。
      審查項目內容如新竹市申請集村興建農舍案資格審查表(如附件)
      。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適用計算標準不同或非同屬都市土地
      或非都市土地者,不得併同申請。
(二)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不容許作為興建農舍使用之土地。
(三)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二年
      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者。
(四)位經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內者。
(五)都市計畫禁限建區或法令另有禁限建規定者。
(六)其他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


五、經核定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
    或廢止同意核定之證明文件:
(一)相關申請文件偽造不實者。
(二)因其他原因致該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戶數別及農舍面積不同者。


六、集村興建農舍除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外,應設置公共設施之規定如下
    :
(一)興建二十至二十九戶者,應設置社區停車場及廣場。
(二)興建三十至四十九戶者,應設置社區停車場、廣場及兒童遊憩場。
(三)興建五十戶以上者,應設置社區停車場、廣場、兒童遊憩場及閭鄰
      公園。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