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帶動觀光事業,特設置新竹
市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並成立新竹市世博台灣館產
創園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爰特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新竹市文化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補助之專款。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三、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四、門票、租金、權利金、商品及財產出售等收入。
五、本基金之投資收入。
六、企業、私人或民間團體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孳息及運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園區建設工程及設備之支出。
二、辦理本園區之經營管理、維護及相關人事費之支出。
三、辦理本園區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四、辦理本園區環境改善及設施規劃等相關費用支出。
五、開闢與本園區有關之道路、停車場、公園、公用設施等工程用地取得
、闢建及維護等經費支出。
六、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債務還本及利息支出。
七、辦理本園區之投資支出。
八、其他與本園區有關之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管理。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