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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造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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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之規
    劃、協調與執行作業,特設新竹市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
    以下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新竹市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
      向。
(二)擬定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健康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
(六)其他與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業務。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副市
    長、秘書長兼任;委員三十一人至四十一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處處長:十五人。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六人。
    (三)專家學者七至十七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衛生局局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
    命督導辦理本委員會業務。


六、本委員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並視需要
    ,邀請諮詢顧問列席本委員會委員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諮詢顧問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委員會下設健康與社福組、交通與安全組、環境建設與產業組、文
    教與行銷組等四個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小組召集人一人,綜理該
    工作小組業務並置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由本府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八、本委員會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隨時由小組召集人召開工作會議。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由各工作小組辦理,並副知相關局處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各工作小組定期檢討提報委員會議
    。


十、本委員會定期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副召
    集人互推一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通過始得決議。


十一、本委員會視議題任務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區公所、專家、學者
      、民意代表或民間社區團體等列席。


十二、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及諮詢顧問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