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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社區老人健康促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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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促進社區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
    祉,設新竹市社區老人健康促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社區老人健康促進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社區老人健康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社區老人健康之工作。
(四)檢討、審議社區老人健康促進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竹市衛生
    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三)老人代表、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
    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
    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構、專家學者、民意代表
    或民間團體代表等列席意見交流。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