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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145756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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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新竹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就埋設污水
下水道管線,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給與適當補償,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建築物,指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三條
第一項所稱之建築物。


第 4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建築物隸屬室內空間,提供本府以明挖方式埋設污
水下水道管線設施,供該棟建築物及其他建築物使用者(同意書如附件)
,給與地坪鋪面(含穿牆等)修復補償費新臺幣十萬六千元。


第 5 條
本府應於污水下水道管線埋設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修復補償費。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