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新竹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就埋設污水
下水道管線,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給與適當補償,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建築物,指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三條
第一項所稱之建築物。
第 4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建築物隸屬室內空間,提供本府以明挖方式埋設污
水下水道管線設施,供該棟建築物及其他建築物使用者(同意書如附件)
,給與地坪鋪面(含穿牆等)修復補償費新臺幣十萬六千元。
第 5 條
本府應於污水下水道管線埋設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修復補償費。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