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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核發建築許可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0145031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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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為徵收依建築法及其相關子法核發之各項許可、證明文件之規
費,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申請核發下列各項許可、證明文件,應收取行政規費新臺幣二百元整:
一、建造執照補發或謄本。
二、使用執照核(補)發或謄本。
三、變更使用執照核(補)發或謄本。
四、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五、機械遊樂設施定期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
六、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
七、機械遊樂設施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
八、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完工證明書。
九、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書。
十、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十一、其他許可證明文件。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