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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低碳城市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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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動節
    能減碳政策,建立永續發展觀念,特設新竹市政府低碳城市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中央部會節能減碳政策推動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二)節能減碳之願景目標與策略之審議。
(三)節能減碳相關事務協調、整合。
(四)節能減碳相關計畫之督導。
(五)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推動。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下列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兼任: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財政處。
(三)本府產業發展處。
(四)本府教育處。
(五)本府工務處。
(六)本府交通處。
(七)本府都市發展處。
(八)本府社會處。
(九)本府觀光處。
(十)本府行政處。
(十一)本府主計處。
(十二)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四、本小組定期會議以兩個月召開乙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參加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第一項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構)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環保
    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七、本要點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