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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056591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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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係指下列機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第 3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事宜。


第 4 條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專家、學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第 5 條
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第 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府於評鑑實施三個月前公告。


第 7 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 8 條
本府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以每三年一次為原則;其評鑑方式
、程序及等第基準,由評鑑小組定之。


第 9 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府核發獎牌或獎勵金。


第 10 條
經評鑑為丙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府應停止其各項補助。
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府備查;本府評
鑑小組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辦理複評,經複評成績為乙等以上者
,解除停止補助之限制。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