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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40080812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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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於新竹市之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非營利幼兒園。
 (二)準公共幼兒園。
 (三)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四)前三目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私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除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
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 
本辦法所稱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
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第  四  條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應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教保服務機構收
費項目及用途。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教保服
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規定以外之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收費,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六項辦理。
私立幼兒園得於開學前,收取一定比率之學費,所收費用不得高於當學期
收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收取之金額
應於幼兒實際就讀後全額折抵學費。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內始提
出無法就讀者,教保服務機構得不予退還預收學費。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所需及畢業紀念冊之代購等費用,應於購買前列出代
購明細及價格,並以書面通知書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教保服
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且不得因家長未購買而影響幼兒受教權。




第  五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
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以書面告知家長並上傳至教育
部全國教保資訊網中。



第  六  條  
私立幼兒園收托中途入園就讀之幼兒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按幼兒就讀月數計算收取家長應繳費用,未滿一個月者
    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
    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
    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收托中途入園就讀之幼兒者,應按幼兒就讀日
數比例收取家長應繳月費。



第  七 條
私立幼兒園收托之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但依第四
        條第四項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
        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
        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
    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
    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
    費並發還成品。
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收托之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應按幼兒
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家長所繳月費。
私立幼兒園、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應於幼兒
離園一個月內完成退費,並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八  條   
私立幼兒園之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連續請假達五日以
上(不含例假日)者,應以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
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前項之幼兒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
含例假日)以上,未達三十日者,應以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停課週間之點
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達三十日
以上者,應退還停課週間之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
延長照顧服務費。
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之幼兒因故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含例假日)
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應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家長所繳月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
前三項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第  九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私立幼兒園應以未就
讀日數比例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準公共
幼兒園應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家長所繳月費。
前二項之退費,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第  十  條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於例假日辦理全園性親子活動,得依規定補假,該休
假日不予退點心費、午餐費。但活動當日不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
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  十二  條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
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應立即退費,並將退費清冊於期限內報送本府
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