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立專設幼兒園(以
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專任園長及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
簡稱附設幼兒園)之專任主任。
第三條
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設立園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
定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園(校)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且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本府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至
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條
遴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及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不定
期召開遴選小組會議。
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遴選小組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
贈、請託及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
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
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
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小組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本府
解聘之。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或契約
進用教保員,其具備本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市公
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
長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
撤銷其聘任。
第八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
其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由本府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市長聘任。
第十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府提出連任申
請,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
應否連任,經遴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後,報請本府聘任;未經同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
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
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二
個月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本府核准
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辦理園
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無本條例第十四
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
約進用教保員,或得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市其他附設幼
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
具教師身分者,且經該園(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無本條例第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該園(校)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者,除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
一者外,公立幼兒園不得拒絕進用。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不願回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者,
本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相關規定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相關規定者,協助其辦理資遣。
第十二條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