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056583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新竹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
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修訂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事件之行政罰鍰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裁罰。
(二)第二次: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但違反本法
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依其所違反次數,按第二次逐次加倍裁罰。但不得逾
法定裁量範圍。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