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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056583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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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
    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修訂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事件之行政罰鍰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裁罰。
(二)第二次: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但違反本法
      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依其所違反次數,按第二次逐次加倍裁罰。但不得逾
      法定裁量範圍。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