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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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056583號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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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新竹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
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修訂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事件之行政罰鍰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裁罰。
(二)第二次: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但違反本法
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依其所違反次數,按第二次逐次加倍裁罰。但不得逾
法定裁量範圍。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