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容觀瞻,兼顧建築物間日照、
通風、採光及安全管理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建築基地沿建築線、地界線設置之圍牆應符合都市計畫、都市
設計審議相關規定;未規定者,以實體部分之高度不超過二公尺為原
則;圍牆高度超過二公尺者,其超過二公尺部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
七十以上。
三、圍牆大門主要入口左右兩側一公尺範圍內,得放寬高度四點二公尺以
下,免予透空,惟限設一處。
四、下列場所或設施不受前二點限制:
(一)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如監獄、看守所、保安處分處所、
收容處所、安置所)。
(二)海港、碼頭、航空站、燈塔及飛航服務設施等場所。
(三)涉及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之場所。
(四)變電所、自來水場、屠宰場、發電廠、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處理廠或建築物使用類組屬I類者。
(五)施工中建築基地之安全圍籬等防護設施。
(六)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增加圍牆高度必要者。
(七)都市設計、都市更新審議、建造執照預審等案件,配合整體景觀規
劃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八)基地條件或建築物用途特殊,經本府認定有增加圍牆高度必要者。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