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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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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設籍新竹市且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兒童,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
    人,得申請托育補助。


三、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之就托(讀)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
    心兒童。


四、補助金額以每位兒童實際就托(讀)繳費月份核定,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每學期最高補助九千元;實際繳費較低
    者,依繳費數額補助。
    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或津貼,僅得擇一申領或補發差額。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
    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兒童就托(讀)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單。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資格、條件,並將初審合格名冊
    及相關資料送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審;經複審符合規定者
    ,逕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並函知申請人及區公所,副知
    本府教育處、民政處。


六、提供不實文件取得補助者,本府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補助款。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