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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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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新竹市轄內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
    之交換利用、供需平衡、節省公帑、減少環境破壞、處理場所需求及
    剩餘土石方永續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辦理之公共
    工程。但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者,工程主辦機關得估
    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工程採購競標之工程項目,並明定於預算
    及納入工程契約書,得不適用本要點。


四、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公共工程初步規劃時,應提出剩餘土石方處
    理先期規劃構想及經費概估;工程進入細部設計階段,應責成設計單
    位符合工程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原則。


五、公共工程土石方剩餘(以下簡稱供土)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或土
    石方不足(以下簡稱需土)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工程主辦機關應
    至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申報土石方供需資
    訊。


六、工程主辦機關上網申報後,參據供需查詢系統撮合評估及交換對象建
    議,辦理剩餘土石方撮合交換;必要時得提案送交新竹市公共工程剩
    餘土石方交換工作小組撮合協調。


七、供需土雙方工程經撮合同意土石方交換並辦理工程發包施作,雙方工
    程承包廠商每月應至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
    當月供需土石方內容、數量及流向。
    供需雙方工程主辦機關並應於次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及勾稽。


八、供土工程主辦機關應核發流向證明文件,並要求承包廠商提供需土運
    輸攝影紀錄光碟備查。


九、本府各項供需土工程於規劃設計申報土石方交換,至工程發包招標前
    一個月止,視為土石方交換等待期,逾此期限仍無法辦理土石方交換
    者,得退出土石方交換逕行辦理發包作業。


十、土石方交換撮合協調結果,供需雙方均應向供需查詢系統辦理登錄並
    副知本府;工程主辦機關依據協調結果辦理工程發包後,因故無法依
    據協調結果辦理土石方交換時,供需土雙方均應將變更之結果向供需
    查詢系統辦理登錄並副知本府。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