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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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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新竹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
    方交換處理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
    下:
(一)有關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撮合協調事項。
(二)有關公共工程剩餘土石交換利用與費用編列之協調事項。
(三)有關審核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執行成果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與流向管理制度之擬訂。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下列機關(單位)指派兼任:
(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產業發展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城市行銷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交通處代表一人。
(八)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託該機關(單位)人員代理。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科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
    業務。
    本小組為辦理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處理協調,得邀請學者、專家
    擔任諮詢顧問。
    小組行政工作由本府工務處負責。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業務協調之需要,召
    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之一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文。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