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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申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0127872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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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都市計畫基礎地理資訊共享,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都發處)。


第 3 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數值圖檔:係指本府以數值系統或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
    包括網格及向量型式之電腦圖形檔案電子資料(含其屬性資料)。
二、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係指運用數值系統或相關技術,以數值圖檔資料
    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數值所為之應用
    。


第 4 條
申請都市計畫數值圖檔之收費對象,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本府所屬機關(單位)及學校。 
二、第二類:本府以外各級政府機關(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學術機構
    。
三、第三類: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合法登記之營利事業、個人。 
四、第四類:與本府重要施政有關需使用數值圖檔並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第 5 條
申請都市計畫數值圖檔者應填具申請表,經本府審核同意後,通知辦理繳
費及領取數值圖檔資料。


第 6 條
申請都市計畫數值圖檔之收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收費基準
如下:
一、第一類:免收費用,且相同之數值圖檔以提供一次為原則。 
二、第二、三類:依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收費表(附表一)之收費基
    準收費。
三、第四類:依專案核准內容辦理。 
將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之成果無償回饋本府者,得經本府核定酌退部分原繳
費用。


第 7 條
數值圖檔僅賦予使用權,非經本府書面許可,不得公開上網、出版印刷、
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或再提供其他單位使用,亦不得以附加
或改良資料為由,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將數值圖檔加值處理後對外出售者,應先徵得本府同意並依個案認定收費
額度,於簽訂契約書後始得發售。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都市計畫數值圖檔以申請單位自用為限,如因委託業務須轉移
受託單位使用時,應於申請時說明並經本府同意,且受託單位須於業務完
成後具文檢還使用圖資,由申請單位負責將資料收回並副知本府。


第 9 條
申請單位使用本數值圖檔,應於成果報告內敘明引用資料之來源,並於成
果報告完成後,提供報告書有關圖資引用之相關資料供本府備查。


第 10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訂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