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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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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依農村再生計畫
    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設置本市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本於協助、諮詢
    及輔導為原則。


二、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本於協助、諮詢及輔導為原則。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查社區申請之農村再生計畫。本小組視計畫提送情形
    ,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綜理本小組
    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由本府產業發
    展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專長
    領域內之專家學者六人、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及本府相關業務單位
    代表三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任之委員任期內職務異
    動、辭職或出缺時,應改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計畫提送情形,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六、召開本小組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之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外聘委員總額之二
    分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召開審查會議時,提出申請之社區組織代表應出席簡報說明及備詢;
    倘社區組織代表未出席簡報說明及備詢,另訂時間再審。


八、審查通過之農村再生計畫,由本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九、本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後,應公告其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及計畫
    實施範圍。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