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依農村再生計畫
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設置本市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本於協助、諮詢
及輔導為原則。
二、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本於協助、諮詢及輔導為原則。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查社區申請之農村再生計畫。本小組視計畫提送情形
,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綜理本小組
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由本府產業發
展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專長
領域內之專家學者六人、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及本府相關業務單位
代表三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任之委員任期內職務異
動、辭職或出缺時,應改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計畫提送情形,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六、召開本小組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之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外聘委員總額之二
分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召開審查會議時,提出申請之社區組織代表應出席簡報說明及備詢;
倘社區組織代表未出席簡報說明及備詢,另訂時間再審。
八、審查通過之農村再生計畫,由本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九、本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後,應公告其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及計畫
實施範圍。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