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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120747 令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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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新竹市政府為處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特訂定本基準。
二、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
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
四、本基準違反次數計算,係指系統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經作成裁罰處分,自該處
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二年內再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遭裁罰處分次數之累計。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