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動產開發業之管理、健全不動產開發環
境發展、提升建築物品質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工務處。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不動產開發業,指符合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經營投資興建
住宅、大樓及其他建築物開發租售業務,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公
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行號。
第 4 條
本市轄區內從事不動產開發業,均應加入新竹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公會)。
第 5 條
不動產開發業者領得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後,應向公會報備登記;於
申報開工報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具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第 6 條
公會應按月統計不動產開發業者之入會、退會及停權資料,每半年彙報本
府備查。
第 7 條
公會每年應定期辦理不動產相關教育訓練、法令宣導與消費者權益保障等
研習宣導活動,並將活動成果報本府備查。
第 8 條
公會應協助本府辦理本市轄區不動產開發所產生之糾紛協調等事項。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