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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心字第 1100084409 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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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新竹市全人、全程及全方位之心
    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建構心理健康服務及自殺防治資源網絡,以
    提升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服務效能,並依自殺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
    設新竹市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強化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之基礎建設。
    (二)協調與整合跨域之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資源與網絡。
    (三)精進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政策。
    (四)推動其他有關之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勞工處處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民政處處長。
    (五)新竹市消防局局長。
    (六)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七)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八)公共衛生、精神心理衛生領域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
    (九)心理衛生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二至四人。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代表機關、機
    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衛生局心理健康及毒品防制科科
    長兼任,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