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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區道路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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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區道路橋梁維護管理,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市區道路車行橋梁、人行天橋、自行車橋及吊橋(以下
    簡稱橋梁);風景區、漁港區、十七公里自行車道及公園等範圍之其
    他橋梁不在此限。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常巡查:指平時於日、夜間,以目力巡視橋梁異狀或損傷。 
(二)定期檢測:指定時利用徒步、攀登方式或特殊機械車輛,對橋梁所
      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確認經常巡查記錄之橋梁異狀或損傷。
(三)特別檢測:指視災害、重大事故、有巡查發現特殊異狀情形或使用
      年限將屆時,進行之不定期檢測。
(四)定期維修:指依交通部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DER&U方法
      對檢測結果評估為D及R≧3或U≧3之橋梁構件進行維修。


四、經常巡查:每季至少巡查一次;巡查項目依橋梁特性及實際狀況另訂
    之。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巡查頻率及項目,得依橋梁特性另訂
    之。


五、定期檢測:每二年至少檢測一次。但橋梁跨徑超過一百五十公尺或特
    殊類型橋梁,如斜張橋、π型橋或鋼拱橋等,每年應檢測一次。


六、特別檢測:於災害發生、重大事故、巡查發現異狀或使用年限將屆時
    辦理。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檢測頻率,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七、定期檢測成果及維修成果資料,均需上傳輸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臺灣
    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八、定期維修頻率應視檢測結果及時辦理。


九、本府橋梁維護管理主辦(管)人員,依交通部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
    評鑑作業評等結果,予以獎勵或議處:
(一)橋梁檢測: 
   (1)優良:嘉獎二次。
   (2)佳:嘉獎一次。
   (3)尚可:不予獎勵或議處。
   (4)待改善:口頭告誡;如因年度未編列預算編列,致無法辦理橋梁
        檢測,則可免予議處。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如因年度未編列預算編列,致無法辦理橋
        梁檢測,則可免予議處。
(二)橋梁維修: 
   (1)優良:嘉獎二次。
   (2)佳:嘉獎一次。
   (3)尚可:不予獎勵或議處。
   (4)待改善:口頭告誡;如橋梁管理單位已於年度預算編列、辦理追
        加預算及動支本府預備金時,均提出橋梁維修經費需求,礙於各
        因素,無法適時編列預算辦理橋梁維修時,則可免予議處。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如橋梁管理單位已於年度預算編列、辦理
        追加預算及動支本府預備金時,均提出橋梁維修經費需求,礙於
        各因素,無法適時編列預算辦理橋梁維修時,則可免予議處。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