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
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特
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八點
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
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 設籍或實際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
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
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
出申請: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
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
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
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
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
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
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
經濟協助。
前項第五款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
妹及直系血親。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兒童或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以下則免)
(四)足資證明有本規定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四、辦理流程:
(一)本府社會處、各區公所及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應主動發掘轄
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儘速辦理調查完成初審;合格者,
應即層轉本府辦理複審,由本府核定並逕復申請人;不合格者,
應逕退申請人。
(三)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以個案方式
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得由本府
依職權調閱相關資料,或依社工人員實地訪查報告做為審核依據
。
(五)申請人不服審核結果,得於收受核定通知函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
相關證件由區公所層轉本府提出申復;逾期者,視為新案件。申
復合格之案件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外,自備齊證明文件之當月
份生效。
五、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
以六個月為原則,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扶助六個月期滿
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人員實地訪視,如認
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
(二)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為兒童
及少年保護個案或脆弱家庭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
額。
(三)接受補助之家庭,應接受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關懷訪視
,不得拒絕。
六、補助期間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自次月起停止其生活扶助
,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兒童或少年死亡。
(三)申請人拒絕關懷訪視或未將補助款項用於兒少基本生活所需,經
勸導、協調未果。
七、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扶助期
間年滿十八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