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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小學校之評鑑輔導獎勵及接管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字第104016766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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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受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發展,
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評鑑與輔導。


第 3 條
評鑑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校長及教師代表、熟悉實驗教育及教育多元化
之家長代表、專家學者代表等人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 4 條
學校評鑑應包含經營計畫之執行、學生權益之維護、學生學習之發展、財
務之透明健全、辦學成果之發表及其他本府規定之項目。


第 5 條
學校評鑑應依前條之評鑑項目,細分成評鑑指標,由評鑑小組就學校簡報
、現場觀察與訪視、資料檢閱、座談等方式進行,並作成評鑑報告書。


第 6 條
學校評鑑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訂定評鑑實施計畫,並於辦理評鑑前公告。 
三、前款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指標、程序、基準、結果處理
    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核定後公告之。
四、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學校說明。 
五、評鑑結束後,於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經評鑑小組通過後,送
    達各受評鑑學校。
六、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各受評鑑學校,應於本府所定期限內提出申復
    ;申復有理由時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完成評鑑報告書;申復無理由
    時,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
七、評鑑結果由本府公告,並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各受評鑑之學校。
八、評鑑小組相關人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評鑑小組相關人員就評鑑工作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
    本府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第 7 條
評鑑結果作為本府教育資源核配、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教育人員考核獎勵
及委託辦理之續約或終止依據。
評鑑結果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本府得優先續約。 
評鑑結果為未達標準者,本府除予以書面糾正外,並限期一個月內提出改
善計畫,由本府追蹤輔導。經複評未通過者,再予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本府提經新竹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得終止契約。
第一項所稱教育資源核配,指各項教育政策經費之獎勵及補助;所稱學校
調整發展規模,指增設、減少、調整班級數、招生名額及停止招生等事項

各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
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次評鑑之重要項目。


第 8 條
學校契約屆滿未續約或經本府終止契約者,由本府接管,並指派下列人員
代理校長處理校務:
一、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資格之現職人員
    。
二、無前款適當人員,可指派督學代理。


第 9 條
代理校長應於代理二週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研議校務移交相關事宜。


第 10 條
本府接管學校時,應刊登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受接管學校之受託人(以下
簡稱受接管人)及受接管學校:
一、受接管學校名稱。 
二、受接管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接管之理由及依據。 
四、接管日。 
五、受接管人應配合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 11 條
受託人應於委託經營期滿或契約終止日後三十日內編造移交清冊,將學校
之各類財產(含委託經營期間增加之財產)、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
點交予本府,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