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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15458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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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效推
動特殊教育工作,整合相關資源,特設置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之服務。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轉介、鑑定安置、通報及建立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巡迴輔導、相關專業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提供輔具、評量工具及出版統計年報。
五、檢核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六、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及業務執掌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負責督導特教資源中心運作及發展
    方向。
二、執行秘書: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與學前教育科科長擔任,負責統籌
    特教資源中心業務。
三、特教資源中心主任:由本府遴聘具三年以上特教實務工作之教師或相
    關特教專業人員兼任之,負責綜理特教資源中心業務。
四、特教資源中心設專業團隊組、行政事務組、鑑定安置組、資優教育組
    及輔導發展組,各組各置組長一人,聘請具特教實務經驗之教師兼任
    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