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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抽驗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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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新竹市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
    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管線機構埋設管線及刨鋪路面之
    施工品質,特設新竹市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抽驗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申請挖掘道路位置與實際施工位置確認。
(二)路面平整度抽驗。
(三)路面鋪設厚度鑽心抽驗。
(四)標誌標線劃設或原有設施回復確認。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市長指定人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政風處副處長。
(二)本府交通處副處長。
(三)本府行政處副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副處長。
(五)外聘委員一人,由學者專家擔任。
    本府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得視個案需要邀請工程專業人士、專家、學者或司法人員列席
    諮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養護工程科科長兼任;另置幹
    事一至二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成員由本府指派。


五、本小組抽驗時由召集人擔任領隊,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領隊。


六、本小組每個月針對前一個月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之報竣案件採隨機
    抽驗方式辦理,抽驗數量至少為上個月報竣數量之百分之五,並得視
    業務需要隨時辦理抽驗。


七、本小組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