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新竹市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人申請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者應繳納許可費。
第 3 條
許可費按其申請挖掘道路連續長度計算。
連續長度未達二百公尺,每件收取新臺幣四百元許可費。
連續長度在二百公尺以上,每件收取新臺幣八百元許可費。
立電桿、人(手)孔下地、人(手)孔提升、人(手)孔蓋加固
案件,每一案件第一孔收取新臺幣四百元許可費,第二孔起每孔
加收新臺幣二百元許可費,採累計計算方式收取;孔蓋升降採新
創工法施作(如微創工法)未破壞道路路面,減半收取許可費。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發包之公共工程,免繳納許可費。
第 4 條
申請許可案件有增加或減少挖掘道路連續長度,其長度變更另一
級距時,申請人應重新申請。
第 5 條
污水下水道工程以每一路段(包括巷弄)計算許可費,每件收取
新臺幣四百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