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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住宅諮詢及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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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住宅法第六條諮詢、審議住宅計
    畫、評鑑社會住宅相關事務,特設新竹市住宅諮詢及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擬定及變更之審議事
      項。
(二)本市住宅計畫執行有關爭議之處理事項。 
(三)本市社會住宅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四)本市受理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之審查。 
(五)本市住宅計畫財務規劃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住宅相關事務之諮詢。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地政處及主
      計處等代表各一人。
(二)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具有社會福利、住宅政策、地政、都市計劃、建築、公共藝術、財
      務金融、物業管理、法律之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人。
(四)其他。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四、本委員會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但代表單位出
    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委
    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表出席,其指派人員應為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開會時得依案件狀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