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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管公有房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0059905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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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陽光綠能政策,特依新竹市市有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房地,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等
市管公有房地。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
    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二、系統設置容量:指欲裝設之組列中所有模組額定功率(模組額定功率
    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之總合。
三、峰瓩(kWp) :指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能電池模板於標
    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二十五度,AM  一點五,一千 W/㎡ 太陽日照
    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四、標租:各機關將公有房地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以公開招標
    方式為之。
五、基本系統設置容量:指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最低設置容量,
    由標租機關於招標文件另定之。
六、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指投標人欲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總設置
    量,採公開招標方式得出。但不得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七、售電回饋百分比:指投標人應支付之售電收入百分比。


第 4 條
承租人應於申請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
備案前,填妥租賃標的清單設置容量及設置面積,並經房地管理機關用印
後,將該清單一式三份行文至本府審核。
核定後由承租人和各機關各執一份,餘由本府存執。
前項租賃標的清單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管理機關及聯絡窗口。
二、建物或土地現況。
三、設置地址。
四、設置容量。
五、設置建築物或土地之坐落地號。
六、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七、設置面積。
八、其他經標租機關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第 5 條
經營年租金計算方式:
一、經營年租金為售電收入(元)乘以售電回饋百分比(%)。
二、售電收入由承租人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每月回售電價總收入之證明,
    以計算每期總發電售出所得價款。


第 6 條
本府為鼓勵各機關提供場址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該機關得於編列年度預算
時,自上年度經營年租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編列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使用範圍得包含教育宣導、節能減碳改善工程、公有財產修繕
,或各機關認為顯有必要者。


第 7 條
各機關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後善盡監督之職責。發現被占用或有違租賃契約
相關規定者,各機關應立即處理並通知本府。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巡查,各機關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府因辦理教學觀摩或其他因公務所需而使用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
點,各機關不得拒絕。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