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
行違章建築之拆除事項,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新竹市違章建築拆除完成認定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棉瓦、鋼構架、木造等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樓梯,於樓板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
約五十公分),其餘拆除須達三分之二以上,鋼筋截斷為原則,樑、
柱部分得依現場結構狀況免拆除。前項違章建築拆除後,剩餘部分如
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都市觀瞻者,得全部拆除。
三、圍牆、廣告物等全部拆除。
第 3 條
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前條標準範圍,但確實已達無法使用者,得免再
執行拆除。
第 4 條
經本府都市發展處派員勘查認定基於拆除技術及現場安全考 量,確實無
法完成拆除者(如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等情形),得免予繼續拆除。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