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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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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特
    設新竹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之審議。
(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審議。
(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之審議。
(四)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
      導。
(五)其他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新竹市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三)醫學專家、臨床心理師及復健治療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四)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五)社會福利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六)家長團體、幼教或兒童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
    ,得予以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單位(機關)
    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會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社會處、教育處、新竹市及衛生局各派
    員一人兼任。


六、本委員會召開方式:
(一)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單位(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四)本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