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
二、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
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
市長就下列人員中聘(派)之: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一級主管五人。
(二)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三)具有環境保護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十四人。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
委員會有關事務。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家
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
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並將結論提報委員會會議審查。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
議及表決。
第一項會議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迴避。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及所屬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委員會主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
委員,亦同。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
第 8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