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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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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地政士
    服務品質,樹立優良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執業連續滿二年以上,最近四年內未經
    評選評定為本市優良之地政士,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對地政業務之法令或作業方式研提修正或改進意見,經有關機關採
      行,成效顯著。
(二)前一年度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達一百件以上,且補正比率
      未超過百分之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連件案件之補正及駁
      回比率,以該宗案件實際補正及駁回件數計算之。
(三)協助解決不動產交易或產權糾紛案,成效顯著。
(四)參選前二年於地政機關擔任志工達六十小時(含)以上並經認證者
      。
(五)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貢獻卓著者。
(六)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者。
(七)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三、地政士具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獎勵:
(一)最近四年內曾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懲戒處分者。
(二)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於偵查、訴訟中或經有
      罪判決確定者。


四、地政士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市之地政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
    )申請推薦:
(一)新竹市優良地政士推薦表(如附件一)。
(二)個人自傳(如附件二)。
(三)參選人切結書(如附件三)。
(四)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代理申請登記案件統計表及其
      明細(如附件四、五)。
(五)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公會推薦之參選人以不超過十名為限。
    公會遞送推薦表之參選人介紹及推薦理由應具體詳實,未臻具體或證
    明文件不齊全者應予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予退件。


五、推薦公會應於本府地政處規定期間內將載有推薦意見且完成用印之申
    請書連同相關資料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處,逾期不予受理;由郵寄者
    以郵戳日期為憑。


六、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府就公會推薦所送申請書及佐證資料等文件進行書面審
      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布五天,公布期
      間如經檢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選
      資格。
(二)複評:由本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並由委員依下列權
      值評分,以各委員評分採序位法評比,以序位最低者依序錄取,序
      位相同時以總平均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1.書面審查:占百分之六十。
      2.傑出事蹟之陳述:占百分之四十。


七、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獎勵;每年獲選之地政
    士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八、本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
    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本府社會處主管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業務主管代表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九、經核定獎勵者,頒發獎狀一幀,並於地政士座談會或其他活動場合公
    開表揚,同時公布於本府地政處網站。


十、受獎人如經查獲有資格不符或事蹟不實之情事,本府應註銷其獲獎資
    格。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