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動產
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人員)服務品質,樹立優良典範,特訂定本
要點。
二、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之經紀人員,於本市
合法經紀業者依規定完成到職備查後,連續執行職務滿二年以上,具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
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項足堪獎勵者。
三、經紀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最近四年內經評選為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者。
(二)最近二年內經辦案件發生消費糾紛未獲妥適處理之件數逾六件或任
一年度超過三件。
(三)最近二年內曾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而遭受懲戒處分者。
(四)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於偵查、訴訟中或經有
罪判決確定者。
四、經紀人員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新竹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
公會或新竹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推薦:
(一)新竹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影本。
(三)任職合法經紀業滿二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或在職證明。
(四)個人自傳(如附件二)。
(五)符合第二點之具體事蹟證明文件或資料。
(六)參選人切結書(如附件三)。
由新竹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
合計以不超過十名為限;由新竹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
之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合計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五、推薦公會應於本府地政處規定期間內將載有推薦意見且完成用印之申
請書連同相關資料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處,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
郵戳日期為憑。
六、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府就各推薦單位所送申請書及佐證資料等文件進行書面
審查,並將符合申請資格及獎勵條件之申請人名單公布五天,公布
期間如經檢舉不符申請資格或獎勵條件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資
格。
(二)複評:由新竹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依下列權值評分,並以
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作為評選成績:
1.相關資料及書面審查:占百分之七十。
2.傑出事蹟之陳述:占百分之十五。
3.委員詢答:占百分之十五。
七、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獎勵;每年獲選之優良
經紀人員,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八、經核定獎勵者頒發獎狀一幀,並於不動產經紀業座談會或其他活動場
合公開表揚,同時公布於本府地政處網站。
九、受獎人如經查獲有資格不符或事蹟不實之情事,本府應註銷其獲獎資
格。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