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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69290號 令
法規體系: 都計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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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新違章建築費用,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之新違章建築,係指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情事或行為,且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
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第 3 條
強制拆除之新違章建築,其拆除費用執行方式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公布前之新違章建築,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逐年執行拆除
    。但用途屬內政部頒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附表
     二之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所列項目、或新、舊違章建築供出租住宿使
     用,且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在二層以上者,其拆除費
     用依第四條規定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二、本自治條例公布後之新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
    其拆除費用依第四條規定之標準計算,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如配合污水下水道開闢工程、災後搶修工程及公共工程經本府認定者,
建築物所有人則免負擔。
 

第 4 條
強制拆除費用之收取,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面積計算之,其標準依附表
之規定。
保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稅金等費用,依前項標準百分之十五收取。
第一項收費未逾新台幣三千元者不予收取。


第 5 條
拆除費用由本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人依限繳納,逾期限繳納者,每逾
三日應按收取費用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繳而仍未繳納
者,除加收百分之十滯納金外,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之。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