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
礙者至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接受服務,以維護身心障礙者
之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
下列各項規定者:
(一)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家庭總收入符合補助標準。
(三)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服務或補助。
(四)入住本市簽約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或經本府
轉介至其他縣市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三、本規定照顧補助費用之補助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其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
準一覽表規定之。
四、申請本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
還。
(三)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四)申請人本人及受委託人之印章(未成年子女請檢附父母雙方印章及
身分證)。
(五)入住機構證明。
(六)戶內十六歲以上在學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
(七)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八)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工作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
需工作單位證明)。
(九)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或需照顧三歲以下子女之證
明。
五、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檢附應備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受
理申請後,應依規定儘速辦理查調,並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再報
本府複審核定後,由本府以書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入住之日間
或住宿式照顧機構,並副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二)經審查不符合者,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服審核結果者,得
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復
,並以一次為限。
六、本規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
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
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
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
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得
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七、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其家屬及安置機構除有正當理
由外,應即主動通知本府:
(一)死亡。
(二)轉至其他機構。
(三)未實際就托(養)於日間或住宿式機構。
(四)戶籍遷離本市。
八、申請本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發補助:
(一)受補助人死亡、失蹤或戶籍遷出本市。
(二)受補助人自日間或住宿式機構退住,或經醫院、診所出具診斷證明
須住院治療或返家靜養,其向機構連續請假期間九十日以上。
(三)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九、申請人於申請時已入住機構者,自申請文件備齊當日起開始補助;申
請人於申請時並未入住機構者,自其實際入住日起開始補助。
十、因情事變更改變補助金額者,以其事實發生日起算補助費;因情事變
更致補助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日之次日停發補助費。
十一、本補助應每年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