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
民眾檢舉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得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或言詞等方式向本府檢舉(
陳情)。
三、本府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情形,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檢舉(陳情)人身
分保密事項。
前項專責人員依各單位業務狀況指派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四、本府各單位受理人民檢舉(陳情)案件,對其姓名、地址、身分證字
號、聯絡電話及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公文應以密件
簽核。
五、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一)受理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交予專責人員處理
。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任何身分辨識資料
,及足以辨識與案件有關之主旨。
(二)專責人員接獲案件,應親自檢視其內容,無須保密者,移請業務承
辦人處理。須保密者,將身分辨識資料隱去,影印送交業務承辦人
處理。遇無法影印或僅需部分內容時,摘錄其內容交業務承辦人處
理。
(三)案件內容或檢舉(陳情)人身分需經查證,始能辦理者,專責人員
得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將查證結果通知業務承
辦人處理;但案情複雜,非專責人員得以代辦者,則將全案資料移
交業務承辦人妥慎處理。
(四)業務承辦人辦理完成之案件,其檢舉 (陳情)人身分資料仍由專責
人員保管者,業務主管人員應將回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
由專責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檢舉(陳情)人
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業務承辦人併卷歸檔。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府表明係檢舉(陳情)事由時,由警衛或接
待人員聯繫相關單位業務承辦人受理,業務承辦人應視案件內容製
作成書面資料後,依上述規定辦理檢舉 (陳情)人身分保密等相關
後續事宜。檢舉(陳情)人逕行至業務主管單位表明檢舉(陳情)
事由時,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自行依上述規定受理之。
(六)檢舉 (陳情)人以電話向機關檢舉 (陳情)者,由承辦人員依上述規
定辦理。
六、業務承辦人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除依相關規
定辦理外,非經各處主管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
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七、檢舉(陳情)人親至業務主管單位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選擇
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八、公文簽辦內容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相關文字。
九、需函覆處理結果之案件,應予分函辦理,不得將檢舉(陳情)人及被
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時檢舉(陳情)
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
十、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
能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各單位主管及機關首
長,並通知政風處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十一、辦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應配合本府研考單位對案件列管之作
業流程,及相關時效規定。
十二、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衡酌業務特性與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得訂定
相關保密措施規定。
十三、本府政風處得就本要點規定事項會同相關單位至各處實施定期或不
定期稽核。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